发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09-23
生效日期:2006-09-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精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保持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今年,全市在认真总结推广6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试点单位经验和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样板企业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3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年底达标;2007年,继续抓好5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10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年底达标;2008年,全市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到“十一五”末,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
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范围和重点
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都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主要在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培训各类人员、严格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方面完善基础工作,做到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到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事故隐患整改及时彻底、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有效等,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达到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分别按照省安监局、交通厅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涉及的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标准和规程规定。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驾驶证的考核,依法查处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并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和完善满足实际需要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和初期雨水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工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市场准入,严格工商前置的审查条件,依法取缔无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活动。
铁路、卫生、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标准化标准体系。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省安监局、交通厅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化标准,逐步形成完善的安全标准化标准体系。
(三)广泛宣传发动,搞好示范引导。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安全标准知识,增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标准意识,为安全标准化建设奠定扎实基础。要及时总结安全标准化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四)严格奖惩政策,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凡是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可按国家、省规定的存储标准下限缴纳,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企业,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评优和奖励活动的资格;对安全生产条件下降且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关闭。
(五)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准入关。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建设项目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产业政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环保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新建化工产业项目,要纳入化工产业园规划。新选址危险化学品项目,立项前应先行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不予审批。凡是周边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搬迁并禁止以扩大生产规模为目的改扩建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对新上的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市场过度饱和、投资规模较小的小油漆、小气体、小农药、小银浆等化工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培训教育、安全设施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