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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范(暂行)
2010-12-20 15:37  点击:1890
发布单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0-07-19
生效日期:2010-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由于上位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已废止,故该条法规设为未知。
 一、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吉林省对小型餐饮点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吉林省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内、外,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小型餐饮点)。
本规范调整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以外的餐饮服务行为,应遵守本规范。
三、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受理
由小型餐饮点业主向所在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
(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主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对业主提出申请的基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笔录。
(三)提出核查意见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签发许可证
对审查合格的小型餐饮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许可发放基本条件
(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小型餐饮点从业人员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餐饮具要求。应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经消毒企业消毒后密封处理的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自备餐饮具。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食品安全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四)食品保洁要求。使用密封式食品保存柜盛放待售食品,不得露天摆放。鼓励和支持配备冷藏柜等先进食品安全保障设备。
(五)食品加工用水质要求。自备水源或储存水,感官性状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必要时进行水质抽检。
(六)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行为应在固定地点或范围内开展,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并符合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
五、许可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管理。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应依法吊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
(三)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所用法律文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行。
(四)许可证样式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制定,文本可在相应法律文本规定规格数据基础上各项指标缩小1/2。类别可注明小型餐饮点字样。临时许可应在备注中加以限定。
六、许可有效期
(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有效期为3年;早、夜市内、外小型餐饮点属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饮服务许可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延续条件同上。
(二)重大活动期间可实行临时许可,许可有效期限依活动时间而定,不得超过6个月。
    七、其他
    本规范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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