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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
2010-12-09 16:28  点击:3598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浙政发〔2010〕47号
发布日期:2010-09-26
生效日期:2010-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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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暂无

  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捕捞作业和露天矿山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实行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时巡查制度。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3年内完成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鼓励露天矿山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和液压破碎等新技术,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安装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生产自动化紧急停车系统和事故连锁自控系统。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要在2年内全部完成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促进重点车辆运营安全。3年内,60马力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运船等全部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行驶航程可能超过AIS系统覆盖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安装率达90%以上。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建立安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升级换代。“十二五”期间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对存在企业员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现象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质监部门要制订和完善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明确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要求,引导、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四)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到位。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高危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年初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承诺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形成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系统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监电力、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考评结果分别对企业的贷款审核、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竞标资格、用地、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资格、项目核准、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相关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监电力、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提高费率,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五、建立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省财政支持下,抓紧建设完善1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队和2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加快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和消防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建设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预案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可操作性。各地要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受监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备案率2年内必须达到100%。

  六、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

  (一)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含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当地项目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驻当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依法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和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国土资源、建设、质监、电监电力、经信、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专业监管,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行业自律,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乡镇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经济发达、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其他乡镇(街道)要明确兼管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各行政村要积极探索以加强安全管理为主、多员合一的行政村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

  (五)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类评估,明确不同安全类别企业的监管主体、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安全类别调整方法等。要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将分类管理措施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结合起来。到2012年底,力争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分类评估全覆盖。

  (六)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技术支持、技术改造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托各类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事务所等,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评价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安全信用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突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八)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经信、建设、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电监电力、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制定有利于安全发展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速、运行可靠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

  (三)加快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切实抓好化工区规划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按照“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区”的要求和“增量必须向化工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在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基础上,逐步搬迁调整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要加强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积极鼓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入专业市场,集中经营,规范发展。

  (四)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要按照安全生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从控制指标落实、任务落实、政策落实、项目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调整和考核制度,加强跟踪督促检查。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实行县级以上政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按规定报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设区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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