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调控能力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3号)
2010-12-08 16:46  点击:904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3〕23号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由于受部分省市抢购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物和食品的影响,前一段时间我省部分地方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间虽短,但暴露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增强我省粮食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需安全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

  构筑粮食安全体系,确保我省粮食市场供应,始终是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高度关注、切实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粮食安全工作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要加强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的双重作用。要加快制定完善粮食安全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进一步健全市、县粮食管理机构,明确和强化职能,确保粮食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计划,保证粮食储备规模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粮食储备规模。要根据居民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适当增加晚粳谷、晚籼谷储备。今年省级储备轮换补库安排6000吨晚稻谷。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调得出、用得上”,省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下半年要联合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县级储备粮库。对储备规模不实和擅自移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三、建立健全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制度

  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是防范和应对市场风险的物质基础。各地要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的数量,并通过粮食经营企业、加工龙头企业和批发大户等,多渠道、多办法落实最低周转库存制度。对承担最低周转库存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紧急调用粮食时给予适当补偿。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市场供应,各地在落实最低周转库存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成品粮库存。省本级安排1000吨成品粮库存,由省粮食集团公司负责落实,正常情况下可用于粮食经营,应急时由省政府统一调度。

  各地最低周转粮和成品粮的数量,应及时报省粮食局备案。

  四、落实应急粮食加工能力和供应网点

  各地在制定完善粮食安全预案中,要定点选择一些上规模的粮食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好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同时,要根据当地粮食供应现状,选择一部分信誉好、管理规范的粮食经营企业、超市和连锁店等,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点,建立具有一定覆盖面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对上述粮食定点加工和供应企业,各地要建立必要的奖励和补偿机制。

  五、进一步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市场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粮食供求平衡中的作用,继续坚持粮食市场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经营和参与粮食市场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时,对关门停售粮食及制品的经营者,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直至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上一篇: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