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
发布文号:藏价费[2001]112号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2001-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农牧局:.
为加强我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实行“三证”管理。经二00一年八月七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三证”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种子“三证”收费部门
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三证”收费,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二、种子“三证”的收费范围及对象
1、种子生产许可证,向从事农作物原原种、原种、良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2、种子经营许可证,向从事经销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3、种子质量合格证,向受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4、实行种子“三证”收费范围包括粮食、油料、蔬菜和草种。
三、种子“三证”的收费标准
1、种子生产许可证:每套(正、副本)收取工本费15元。
2、种子经营许可证:每套(正、副本)收取工本费15元。
3、种子质量合格证:需在种子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农作物种子进行水份、纯度、净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检验,每项指标收费标准为70元,共计280元。
四、申请领取种子“三证”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种子“三证”收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种子“三证”收费是预算外资金,要按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作物种子“三证”发放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文自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