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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20号)
2010-11-01 13:11  点击:4001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0]20号
发布日期:2000-01-1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我部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

  1、 免疫调节

  2、 调节血脂

  3、 调节血糖

  4、 延缓衰老

  5、 改善记忆

  6、 改善视力

  7、 促进排铅

  8、 清咽润喉

  9、 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除上述保健食品功能外的其它功能暂停受理和审批。

  二、同一配方保健食品申报和审批功能不超过两个。

  三、不再受理已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增补功能的申请。

  以往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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