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辽政办发[2004]83)
2010-10-29 14:27  点击:1719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83
发布日期:2004-09-2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域性粮食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供应原则

  (一)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应急供应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应急粮源储备

  1、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省政府建立省级储备粮食**万吨,食用油**万吨。

  2、市级储备安排粮食**万吨、食油**万吨。各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的要求,根据本地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农村购口粮人口、常驻流动人口)人均每月基本口粮原粮12.5公斤,主产区3个月、主销区6个月、自给区4.5个月销量测算规模,建立市级粮食储备。

  3、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市应建立商品粮最低周转库存,成品粮应急供应库存。

  4、粮食周转库存不足或品种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与省内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应急粮食加工

  各市要根据应急所需,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信誉度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范围,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当地或一定区域内现有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应急粮食供应

  各市要根据当地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确定若干家军粮供应站、国营粮食供应站、城乡集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粮食销售点为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按当地政府要求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四)应急粮食储运

  各地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以及调入中转流向,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三、应急供应预警

  (一)市场监控

  以省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80个左右网点的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点包括: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粮食供应网点或超市;大型民营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建立粮食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由省粮食局每周发布一次《粮油信息》,每月发布一次《粮油综合信息》,每季举办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预警

  三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

  二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库存急剧下降。

  一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四、应急供应组织

  (一)成立省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省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主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农发行、沈阳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省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2、指挥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或外省,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3、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4、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1、粮食部门: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向省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负责指导市、县建立完善本区域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3、经贸、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电力、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及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4、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5、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6、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7、工商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8、物价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督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应急时期粮食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

  10、金融部门: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安排。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一)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市每天定时向省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各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二)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将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和其他市没有承储中央、省级储备粮的县(市、区)列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各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动用县、市级储备粮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或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县下达调拨建议书,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下达调拨命令书。各地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省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3、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按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区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中央储备。通过省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6、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六、应急行动终止后的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三)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四)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4、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
上一篇: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皖政[2004]18号)【2017-04-26失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