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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0-10-12 09:18  点击:1619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区、市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省质监局印发了《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鲁质监标字〔2008〕269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分工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保税区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市局负责办理,其他区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所在地质监(分)局负责办理。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完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一般应采取标准审查会的方式进行,标准审查会由企业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安排有关专家进行。标准审查会由研发、生产、检验、监督、标准化和销售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标准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正式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据。

  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国内外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情况。市局和有关区(市)分局可以按照上述条件建立“专业标准化专家库”,供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进行产品标准审查时根据专业领域选用。

  三、强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关方面责任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守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结论)负责。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取消备案。

              附件:
               1、《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2、备案用文书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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