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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857号)
2010-10-08 13:54  点击:1928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09]8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两节期间人民群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控和妥善处置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加强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各地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承办节日聚餐活动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庙会、游园会等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餐饮消费特点,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开展以下监督检查:

  (一)是否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以及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情况;

  (二)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台帐记录的情况,尤其是食品添加剂、食用油采购使用情况;

  (三)执行食品粗加工、切配操作安全规范情况;

  (四)凉菜和生食水(海)产品加工制作情况;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一线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自查,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各地要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制度,保证信息联络畅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处理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线索,依法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员参与。各地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宣传活动,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本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机构改革和职能交接中,共同做好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情况时,请及时报我局。

  有关两节期间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请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电话:

  010-68316825,010-68310909(传真)

  食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周晓星、王柏琴

  联系电话:010-88330542、 88330552

  传  真:010-883756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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