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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
2010-09-27 14:29  点击:1540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4〕7号
发布日期:2004-02-2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增加到22.75亿公斤,新增加数量为5亿公斤。其中市县储备15.95亿公斤,增加4亿公斤;省级储备6.8亿公斤,增加1亿公斤(详见附件)。

  二、新增储备粮的入库工作,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和粮价走势适时安排进库,今年12月底前必须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如需再增加规模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三、根据我省粮食生产实际和储备粮调控需要,各地要逐步调整优化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具体品种结构的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储备规模的落实工作,确保储备粮按时组织入库;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将粮食储备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粮食承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确保粮食储备资金供应。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1〕43号)规定,严格储备粮管理。储备粮轮换要严格按计划进行,提前落实轮换粮源,边进边出,不能出现出后无进情况,确保储备粮的规模和数量。对不按省定计划落实市县粮油储备规模或储备费用补贴、贷款资金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查责任,并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新增计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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