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检院:
为加强我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精神,省局制定了《2010年度省级食品、化妆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任务(第三批)》(以下《监测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监测的产品品种及项目
针对4种食品及原料、6种化妆品、7种食品相关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具体监测产品品种及监测项目、探索性项目、监测批次、完成期限详见附件。
二、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及检验要求
(一)根据省局《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批次及时限要求,按照大、中、小企业兼顾的原则,制定采样实施方案,确保采样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并按期完成风险监测任务,如实出具风险监测报告、上报风险监测结果。
(二)原则上应在生产企业采集样品,优先采集邻近采样日生产的产品(生产日与采样日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在流通环节采集的本省企业生产的样品,应经生产企业确认。
(三)采样时,应按省局制定的新版《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检验/复查抽样单》格式,真实、完整地填报受检产品、受检单位等信息。同时,应向企业出示加盖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印章的《风险监测采样任务书》并向企业支付样品费,索取正式凭证。
(四)监测样品应至少保留6个月。
三、风险监测信息报告
(一)对检出非食用物质和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加工食品安全的问题产品及原辅料,应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省局食品处。
(二)对监测项目,应形成风险监测报告并上报省局食品处;对探索性项目,仅上报监测结果。
(三)风险监测任务完成后,应组织开展风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工作,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问题,形成风险监测分析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和加强风险监测工作建议,上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四、其他事项
(一)风险监测所发生检验费、买样费由省局计财处统一核拨。
(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联系人:李锦华,联系电话:0591-87834941,邮箱:lijh@fjqi.gov.cn。
附件: 2010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方案(第三批)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