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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03号)
2010-09-15 16:25  点击:165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函[2004]803号
发布日期:2004-09-28
生效日期:2004-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6-06-08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审批工作,并确保书面审批向网上审批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好初审关

    (一)各局要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总局2002年25号令)和《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4年第49号公告)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初审工作,绝不能使初审工作流于形式。今后,对经过初审上报总局的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总局要退回初审单位并提出批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有关局承担。

    (二)各局要逐一核定辖区内肉类进境口岸的年查验能力,并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局食品局。各局要按照进境肉类数量与进境口岸查验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控制初审数量。各局的年初审数量不得超过进境口岸查验能力。

    (三)对用于熟制加工的进境肉类产品,凡许可进境的数量已达到定点加工企业核定加工能力的,不再受理初审。各局要立即对用于熟制加工的进境肉类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检查申请单位《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和实际进境数量;检查已进境的肉类产品是否在定点加工企业进行了熟制加工;检查申请单位与定点加工企业是否遵守有关规定;检查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等。检查结果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总局食品局。

    二、切实规范初审工作

    (一)各局在受理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受理一份《检疫许可证》申请。对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同一申请单位下一次申请时应要求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原件(含核销表)。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的工作时限从受理初审之日算起。各局要提高初审工作效率,自收到申请单之日起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要规范证单传递。从10月8日起,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各局要直接寄送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产品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各局不得将申请单交由申请人寄送,更不得夹带现金。总局不再将《检疫许可证》直接寄交申请人,一律以平信免费寄回受理申请和初审的有关局,由有关局发给申请人。

    三、认真做好网上审批工作

    从2004年11月1日起,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全部实行网上审批,不再受理书面申请。请各局务必做好相关工作,并通知到所有的企业。2004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是书面审批向网上审批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局要加强宣传,积极鼓励企业网上申请,并为网上申请提供必要的咨询和便利服务。各局要切实履行行政许可告知义务,确保顺利过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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