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卫生部关于对豆奶中汞限量执行标准的批复
2010-09-08 08:49  点击:1653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函〔2008〕408号
发布日期:2008-10-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801&cid=361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豆奶中汞限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请示》(吉卫函〔2008〕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奶中汞限量可以参照《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的鲜乳中总汞(以Hg)≤0?01mg/㎏执行。

  此复。

  二○○八年十月九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3号公告)
上一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硫酸亚铁使用问题的复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