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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
2010-09-02 13:47  点击:2243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4]105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moh.gov.cn/zhjcj/s5853/201005/26d0c3e5e84049d08d4819510cdfe23d.shtml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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