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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回复(卫监标便函〔2003〕124号)
2010-08-21 13:58  点击:1523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卫监标便函〔2003〕124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46&cid=361

贵州省公共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请示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豆粉、豆奶粉、豆浆晶、豆浆从产品性质来说属于未经发酵的豆类制品,但超出了GB2711—1998《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如果从以上产品名称看,建议豆粉、豆奶粉依照QB2075—1995《速溶豆粉、豆奶粉》判定;豆浆晶依照GB7101—94《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判定;豆浆依照GB16322—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判定(如果符合其生产工艺的描述)。

  特此复函。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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