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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2010-08-21 10:59  点击:120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692&cid=361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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