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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70号)
2010-08-17 15:51  点击:3006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4〕370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64&cid=361

  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桐庐县卫生局《关于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紧急请示》(桐卫〔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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