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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2010-08-17 15:13  点击:2181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发布日期:2009-12-1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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