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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2010-08-17 15:13 点击:2181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发布日期:
2009-1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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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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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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