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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09〕180号)
2010-08-13 13:50  点击:183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办动函〔2009〕180号
发布日期:2009-03-18
生效日期:2009-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

  韩国是我国水生动物出口的主要市场,出口量超过水生动物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2008年12月22日,韩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水生动物疾病管理法》,对进口到韩国的水生动物提出了新的检疫要求。为了保证对韩水生动物贸易的平稳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韩国新法规,落实检疫措施。各局对韩国实施的新法规要高度重视,要在总局已经组织的培训班基础上,及时把新法规及其检疫要求通知到各出口注册养殖企业,并认真研究韩国新的法规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和落实监管措施,保证出口水生动物满足韩国检疫要求,保证贸易的平稳开展。

  二、加强出口水生动物疫情监控和检疫。韩国规定实施检疫的水生动物疫病25种,经与韩国初步协商,目前对中国免除执行石鲷虹彩病毒、真鲷虹彩病毒、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皮下造血器官坏死病等5种疫病的检疫。对韩国所列的其他20种检疫项目,各局要根据本地出口水生动物品种和疫情现状、病原特点等,相应开展疫病监测和出口检疫,根据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疫工作。监测结果要定期报送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三、统一规范动物卫生证书格式和评语。经与韩国协商同意,对韩国出口水生动物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格式和评语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并从2009年5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的证书,总局2005年《关于印发对韩出口水生动物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5〕796号)同时废止。2009年5月1日之前,按照总局动植司下发的《关于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临时性措施的通知》(质检动函〔2009〕38号)要求出证。在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时,需要注明出口水生动物的用途、学名、野生或者养殖等内容,并且根据动物来源和用途,相应选择证书评语。

  四、加强检疫方法和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检科院和深圳检验检疫局等水生动物检疫协作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韩国法规和检疫项目的研究,按照检疫项目、检疫方法、检疫标准三明确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检疫方法及其标准,为落实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

  五、各单位要针对韩国实施的新法规和新要求,加强对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及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以便总局准确研判。

  其他事宜,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质检办动函18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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