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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出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08〕805号)
2010-08-13 13:47  点击:203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办动函〔2008〕805号
发布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2008-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检验检疫
备注:暂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函告:2009年1月1日至4月1日,对于来自中国仅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未加施IPPC标识的货物木质包装,加拿大将在得到中方确认证书真伪结果前,对该批货物实施扣留处理。自2009年4月1日起,加方对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仅查验IPPC专用标识,凡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的,加拿大将拒绝入境。

  为避免对贸易造成影响,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二、对于输往加拿大的货物木质包装,经检疫处理并加施标识后不再出具植检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三、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经总局确认后(见总局网站木质包装专栏“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还须符合其相关规定。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动植司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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