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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发[2005]171号)
2010-08-13 11:01  点击:3308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湘人发[2005]171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新进人员都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免试聘用:

  1、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2、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涉密岗位需选聘的人员;

  4、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

  5、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由本人持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报考;考试考核合格的拟聘人选,应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并取得证明;新聘用单位凭其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向原单位函调本人档案,然后按规定程序与其订立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系首次就业人员的,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聘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四、省直事业单位(包括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由省人事厅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五、各市、州人事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湖南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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