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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杂掺假行为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105号)
2010-08-12 13:37  点击:245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08〕105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08-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1-05-20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公告)//www.sqrdapp.com/law/shipin/171427.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奶粉价格不断上扬,一些奶农、奶站在原料奶中掺杂使假,个别生产企业降低原料奶收购标准,给乳制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安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产企业原料奶进厂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了原料进厂查货验证制度,对原料奶的检验应严格执行生鲜牛乳收购相关标准。要确保原料进厂验收措施到位,严禁使用掺杂使假和不合格原料奶加工乳制品。

二、加大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大包装奶粉、含乳饮料和液态奶等量大面广的产品,重点检验可能使用动物水解蛋白、麦糊精、植脂末等物质掺杂使假的风险项目,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总局将组织大包装奶粉等乳制品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质量监督抽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在乳制品中掺杂使假以及故意使用掺杂使假原料加工乳制品的企业,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情节恶劣的,坚决吊销有关证照;无证照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一律取缔;对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产品,坚决召回。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对乳制品及其原料奶质量安全的监管,切实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工作力度。检查中发现无证生产企业和黑窝点一律报请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取缔;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原件:   关于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杂掺假行为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105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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