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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商)品监督抽查管理暂行规定
2010-08-04 09:43  点击:1189
发布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00-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突出对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和避免重复监督抽查,确保监督抽查经费的落实,以规范全省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季度计划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

  第三条  监督抽查计划按季度制定,采用“市局上报计划,省局审查确定后下发”的方法。

  第四条  各市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将下季度全市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分别按附表1、附表2填写报到省局。

  附表1、附表2的填写按下列要求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品种的确定:按照省局“皖质技监质函[2000]164号”文件要求,应突出对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附表1的“产品名称”原则上从上述文件的附件1、附件2、附件3中选填,附表2的“产品名称”原则上从上述文件的附件1、附件4中选填。

  监督抽查经费的确定:按照省局“皖质计[2000]87号”文件规定安排经费。各市每季度监督抽查预算经费以上季度省局拨付的经费总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用于监督抽查的经费应能保证工作需要。

  承检单位的确定:经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且承检产品在其授权范围内。

  第五条  省局对各市上报的计划和申请进行审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确定本季度全省监督抽查计划,并下发附表3、附表4。

  省级监督抽查安排:每季度在10个左右市安排省级监督抽查(包括生产和流通领域),抽查数量按财政拨款情况确定。

  各市监督抽查安排:按照不重复抽查和突出重点产品的原则,省局对各市局计划抽查产品进行审查确认;按照国家局、省局授权范围,对承检单位进行审查确认;抽查数量由各市局根据安排的经费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监督抽查实施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实施分抽样检验和后处理两个阶段,实行“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七条 省级监督抽查由省局直接组织实施。

  抽样检验:承检单位持省局下发的“安徽省监督抽查任务书”,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下,到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原则上,生产领域抽查按照产品执行标准(或明示担保)、流通领域抽查按照监督抽查细则(由省局按季度发布)进行检验判定。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省局按规定处理。

  后处理:检验结束,不合格产品由省局向生产者、销售者和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安徽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外省不合格产品发“安徽省市场监督抽查结果遣送处理单”至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报告。由所在地的相关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罚和整改。合格产品只向生产者、销售者发检验报告。

  第八条  省级监督抽查的承检单位对所抽产品进行质检成本测算。测算按省局财务管理处下发的测算方法进行,测算情况经省局财务管理处核准后,下拨抽查经费。

  第九条  各市监督抽查由各市局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全省按计划组织的监督抽查中,生产者、销售者能提供已接受国家监督抽查证明的在六个月内、能提供已接受省级监督抽查证明的在三个月内,对该生产者、销售者的该种产品不得进行抽查。因接受举报、申诉等而安排的监督抽查,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监督抽查督查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的督查分监督抽查完成情况和监督抽查经费落实情况两个方面,实行“日常报告,突击抽查”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市局在每季度未,将本季度监督抽查完成情况报到省局,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分析、表扬和批评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上季度后处理情况等)、附表5~附表9。同时,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市的监督抽查完成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省级监督抽查承检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监督抽查完成情况报到省局,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分析、表扬和批评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等)、附表6、附表9。

  第十四条  省局汇总省级和各市监督抽查情况,按季度发布全省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

  第十五条  监督抽查经费落实情况由省局财务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负责督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照“垂直管理,下管一级”的要求,各市局报送的计划、总结等材料要包含所辖县(市、区)局的内容。各市局可参照本规定,对所辖县(市、区)局的监督抽查计划、实施、督查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安徽省产(商)品监督抽查管理暂行规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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