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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审评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2010-08-02 13:57  点击:4454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多不饱和脂肪酸为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多不饱和脂肪酸是指分子中含二个及以上双键的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不包括在上述定义的以油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产品应符合营养学理论,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ml;
 
  ⑵包装规格应以每人每月食用量为宜,最大规格不得超过600ml;
 
  ⑶产品包装中应提供量具或在容器上标识刻度。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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