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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2010-08-02 13:39  点击:3195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发布日期:2009-03-10
生效日期:2009-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0-12-09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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