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9]3094号
发布日期:2009-12-09
生效日期:201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7-01-01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见附表一。
二、相应提高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各地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地盐业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