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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109号)
2010-08-02 10:31  点击:1534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卫法监函〔2001〕109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2&cid=361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亚硫酸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条、面饼等产品以及生产该类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料面粉。

  对检出亚硫酸盐的面条、面饼等产品应当禁止生产经营,同时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其备注栏中的“其他品种"系指使用范围内的品种。

  此复。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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