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卫法监函〔2001〕109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2&cid=361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亚硫酸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条、面饼等产品以及生产该类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料面粉。
对检出亚硫酸盐的面条、面饼等产品应当禁止生产经营,同时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其备注栏中的“其他品种"系指使用范围内的品种。
此复。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