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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定毛油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142号)
2010-08-02 10:38  点击:1871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卫法监函〔2001〕142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3&cid=361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毛油的紧急请示》(闽卫法监〔2001〕325号)收悉。根据GB8873—88《油脂工业名词术语》4?1?6条规定,所谓“毛油”是指“经压榨或浸出得到的未经过滤的油。”来函中询问的油经压榨后再用滤油机高压澄清过滤,可以判定该油不是毛油。该油的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应按照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执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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