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0〕112号
发布日期:2010-02-2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2-01-20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56号)//www.sqrdapp.com/law/shipin/174303.html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现决定委托你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答复、研究和交流。
三、协助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情况。
四、标准草案上报、公开征求意见,协助对外通报评议。
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请依据以上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