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管,确保乳品市场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10〕2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对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乳品和含乳食品从入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机制,监督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强化内部食品质量管理等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要把监督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特别要重点检查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要结合对乳品和含乳食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提高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为加强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机制保障。
二、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乳品和含乳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能。要加大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力度,增加抽样检验的品种和频次,对抽检中发现的和有关部门通报的含三聚氰胺乳品和含乳食品,要及时开展市场清查,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对退市的乳品和含乳食品,该销毁的,要监督经营者及时销毁。对不合格的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要依法处罚。各地对发现的问题乳粉要核实其进货渠道、供货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通报产地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乳品和含乳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乳品和含乳食品商标、广告等内容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品和含乳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乳品和含乳食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依法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乳品和含乳食品尤其是含三聚氰胺乳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强案件排查、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乳品和含乳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合力抓,切实把乳品和含乳食品市场监管作为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制定方案,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要加大检查督办度,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在乳品和含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互相推诿、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工商部门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通报的青海省民和县东垣乳品厂制售含三聚氰胺奶粉案件、标称为“黑龙江大庆金泰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粉案件等涉案奶粉流入地工商部门,要立即开展市场清查,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环节的,要及时书面通报其他环节的监管部门;对其他部门通报属于流通环节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
(四)严格信息管理和信息报送。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建立健全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涉嫌问题乳粉的案件,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在依法逐级上报的同时,在发现后12小时内直接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报告。对问题乳粉查处中涉及其它地方的,要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同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工商局报告。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专项行动信息发布的规定,严格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对涉及流通环节问题奶粉抽样检验结果、案件查办、市场检查情况等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从7月19日开始,每周一下午5点前向省工商局食品处报送一周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情况随时报送。各地应于8月5日前,向省工商局食品处报送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