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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商委发[2010]140号)
2010-07-29 09:42  点击:2827
发布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渝商委发[2010]140号
发布日期:2010-07-27
生效日期:2010-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再次发生了含三聚氰胺问题乳粉(以下简称问题乳粉)案件。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问题乳粉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199号)以及市食安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食安办[2010]4号)通知精神,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迅速开展乳品和含乳食品的集中清查专项行动。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负责领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组织专项清查行动,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自接此通知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集中力量开展乳品和含乳食品检查行动。要深入流通企业和经营户,开展守法诚信教育,督促流通企业和经营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对问题乳粉逐企业、逐产品、逐批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确保不留死角,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主动报告、举报乳品和含乳食品。

  三、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乳品和含乳食品有关信息的确认和发布。各区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注意宣传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和采取的有力措施,同时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防止不实炒作。建立信息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涉嫌案件,要在2小时之内报告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对清查出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请于8月10日之前将本次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附表内容以传真电报形式报送市商委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市场秩序处,王小力,63851960,传真:63854505.

  附件:   重庆市2010年问题乳粉清查情况报告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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