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33号)
2010-07-24 14:58  点击:2634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生效日期:201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9-12-24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废止依据: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2010年宁波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要点(甬检动[2010]79号)
上一篇: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