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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50号)
2010-07-24 14:30  点击:1098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6年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2-09-19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废止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138号公告)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食品、农产品,在免验有效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免验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申请表下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受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免验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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