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标函[2010]114号
发布日期:2010-03-11
生效日期:2010-03-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请示》(浙质〔2009〕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属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物,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品种应当按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企业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据此,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范畴。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非食品类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