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7号)
2010-07-23 11:04  点击:6043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127号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2005-04-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漂白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干辣椒。使用漂白剂处理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
上一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