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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2010-07-15 15:20  点击:5025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2001-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7&cid=361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请示”的函(川卫疾发〔2001〕128)收悉。美国库拉索芦荟(Aioebarbadensis Miller)在我国没有长期食用史,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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