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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
2010-07-13 09:24  点击:525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9〕75号
发布日期:2009-07-2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547220.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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