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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质监发〔2010〕68号)
2010-07-13 08:36  点击:3268
发布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冀质监发〔2010〕68号
发布日期:2010-06-0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信誉和竞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推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步骤,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质量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信用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商务活动,有利于鼓励诚信行为、优化竞争环境,有利于提高失信成本、确保经济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证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质量诚信和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为核心,以质量信用监管为保障,以质量信用信息的发布和应用为手段,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步伐,努力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质量诚信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完善的电子化企业(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网,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质量信用信息服务,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营造质量诚信环境,促进质量诚信和社会诚信。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质量信用信息目录和“谁负责、谁归集”的原则,建立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质量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等工作责任,为建设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保障。

  (二)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运用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评价试点工作,推动广大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三)建立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借助省社会信用平台有关信用信息,采取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不同措施,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不断提高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建立质量信用“光荣榜”和“黑名单”制度。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促进重质量讲诚信的优秀企业不断涌现。同时,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质量严重失信企业及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名单,加大对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书籍等渠道,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推动广大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诚信教育,介绍质量信用相关知识,促进企业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在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开展质量诚信活动,树立诚信守法典型,交流质量诚信建设经验,引导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

  (二)实行分级负责,明确工作责任。省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系统质量诚信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工作;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发布的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质量信用信息内容和性质,实施分类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国家局“金质工程”及我省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省质量信用信息专栏等信息化技术支撑。省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限记录、归集、维护业务范围内产生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市、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业务范围内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上传、使用和公开工作,并明确责任机构和部门。

  (三)建设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以组织机构代码及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等信息为基础,以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监督抽查和执法打假等监管数据为重点,完善质监系统内部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在质监系统内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共享,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信息支持服务。建立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专栏,向社会提供质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加快建设完善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相连接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相关社会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四)强化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应用质量信用信息,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采取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措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监督和管理对象进行分类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1、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对自觉遵守质量法律法规、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质量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运用技术、政策等手段给予扶持,并大力宣传表彰。

  2、加强对基本守信企业的帮扶工作。根据基本守信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实施质量改进,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努力成为守信企业。

  3、惩戒失信企业并实施重点监督。将失信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其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督促其实施整改。失信企业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合格的,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事项中,不予受理。加强质量失信企业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解决突出质量问题,提高信用水平。

  4、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息披露与淘汰。将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河北省质监系统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省局相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具体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指导、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质监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当地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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