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1989)农(检疫)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89-08-31
生效日期:1989-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烟草霜霉病是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是烟草上一种为害严重、流行迅速、防治和处理都十分困难的病害,烟叶是其病菌的主要载体。据现有资料,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发生此病。过去,由于我国严格控制从疫区国家进口烟叶取得成效,我国目前尚未发现此病。
近年来,不听检疫部门意见,盲目从疫区国家进口烟叶的单位越来越多,进口烟叶中带有烟草霜霉病的事屡有发生,使我国的烟草生产面临严重威胁。为严防此病传入,确保我国烟草生产安全,须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重申禁止进口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生产的烟叶,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口的,从1989年10月1日起,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特许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准进口。
2.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加强对进口烟叶的检疫检验和处理监督工作。经验查发现带有烟草霜霉病的烟叶,应严格按照检疫规定处理。
3.对近年来有进口烟叶加工和使用的烟草生产区,要进行疫情调查,重点调查有无烟草霜霉病发生。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