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秩发〔2010〕191号
发布日期:2010-06-01
生效日期:2010-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为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我国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期和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易发阶段,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保障食品安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既抓好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解决深层次的矛盾,构建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进标准化经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生猪屠宰及餐饮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标准化创建和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等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和推广《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国家标准(GBT 19220-2003)》、《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国家标准(GBT19221-2003)》、《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规范标准,指导、推动企业改善设施设备,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经营,提升行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要针对流通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重点对流通领域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研究提出解决标准缺失、重复等问题的建议;目前流通领域涉及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指引和依据。
要充分利用好“菜篮子”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及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新建、改建产地批发市场或大中城市销地批发和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及相关经营设施、场所,完善食品流通网络和物流加工配送体系;鼓励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集中交易、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大力发展食品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提高食品流通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程度;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超市、生猪屠宰企业等配备必要的有毒物残留检验检测、冷藏保鲜和冷链物流等设备设施,餐饮企业配备食品加工、冷藏、陈列及清洗消毒等设施。
二、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可追溯体系
要督促、指导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落实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超对接,强化产销衔接功能。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检验检测制度,严格查验入市经营食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把好进货准入关;鼓励市场对经检验入市的食品实行标识、标牌管理,可以包装的食品,分级包装并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销者)名称,不能包装的,在柜台上挂牌标明产地与生产者(经销者)名称。督促餐饮企业切实执行食品进出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原料关。
要积极鼓励、支持食品流通、生猪屠宰、餐饮企业采用食品安全先进技术,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积极推进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督促企业规范购销台账管理,如实记录商品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商品来源信息,以及销售对象、联系方式、销售时间、规格、数量等销售信息,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储运信息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要推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探索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集成屠宰、批发、配送、零售等多环节信息,形成来源可查证、去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完整的信息链条,促使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提高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要按照本地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制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等。要督促有关商贸流通、生猪屠宰、餐饮企业制订企业内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要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查明食品来源及销售情况,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要督促有关商贸流通、生猪屠宰、餐饮企业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配合生产者做好召回工作;对发现可能存在风险但一时难以定性的食品,要倡导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估。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通过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的,要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加大违规失信惩戒力度
要制定专门的宣传培训计划,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座谈会、案件通报会、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等方式和途径,面向食品流通、生猪定点屠宰及餐饮企业,大力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基本制度、基本知识及具体责任要求,促使相关企业和个人准确把握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宣传重点。
要积极扶持食品流通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规行约制度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对食品流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组织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活动,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
要从畜禽屠宰、餐饮、酒类流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生鲜超市等重点行业入手,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相关企业食品安全资质、食品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并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健全失信惩戒、守信奖励和行业退出机制。对信用差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并予以重点监控;信用好的,向社会公开推荐并给予政策支持。
五、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
要严格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抓紧实施《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加快推进审核换证工作,大力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屠宰等落后产能,调整优化屠宰行业结构;逐步推行分级管理,引导屠宰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和条件,严格落实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当前,要根据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的总体安排,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使用瘦肉精、制售注水肉等非法行为。
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地方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提高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探索实施电子随附单试点,实现酒类流通全程可追溯,全面提升酒类流通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参照商务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模式,抓紧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参加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机制,明确各处室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同时,抓紧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6月底前报商务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王文海刘红宇
联系电话:010-8509331685093361
传真:010-85093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