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国检检函〔1992〕478号)
2010-06-24 15:15  点击:2137
发布单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国检检函〔1992〕478号
发布日期:1992-10-27
生效日期:1992-10-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广东、广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苏、江西、云南、贵州、湖南、湖北、重庆、四川、深圳、海南、厦门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供参考。同时,请认真做好出口茶叶的品质检验工作及年终质量分析总结,按时上报。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及时解决。
 

    经贸部、农业部: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
上一篇: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饮料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