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9号)
2010-06-24 14:00  点击:166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03-04
生效日期:2009-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8-06-07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gdwst.gov.cn/a/zcwj/200904296658.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要技术手段,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础。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充分显示,必须提高对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评估能力和预警水平,进一步加大食源性疾病防控力度。为做好《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是为了防止食品中有害因素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系统地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中有毒有害因素数据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相关信息的过程。为掌握我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状况,我部自2000年以来,在全国建立起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网,在16个省(区、市)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监测点,在21个省(区、市)建立了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点,开展了对常见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工作,同时还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国内外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开展了风险评估工作。上述监测与评估工作对掌握我国部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危害状况,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通过及时、准确的风险评估结论,为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措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传统的食品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食品安全危害不断产生,来自环境、加工过程的食品污染和掺假伪造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健康损害事故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受人力资源、经费支持、技术能力以及信息沟通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评估工作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对规范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卫生部门承担着预防控制疾病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重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食品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以为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和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 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提高水平,主动出击,重点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和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要在现有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网的基础上,通过2009-2010年2年的努力,会同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建立起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全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与技术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与技术指导中的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使其承担起本地区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检验、评价与食源性疾病调查等职责,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实现在较短时间内尽快提升省级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技术仲裁和预警工作能力的目标。根据全国食品安全监测规划,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将监测网络延伸到市县和相关部门,逐步将监测范围覆盖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对高风险食品原料、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开展主动的动态性监测,并结合本地区食品行业特点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构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技术支撑网络,主动收集、梳理和分析全国食品安全监测信息。要充分发挥省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增强对新出现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风险识别能力,逐步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平台。要在发挥卫生部门技术能力的同时,积极利用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形成技术互补、信息共享、共同促进的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网络。
 
  三、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和主动监测系统,组织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医疗机构在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报告方面的作用,在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监测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信息收集,通过各级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的互动关系,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通过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在食源性疾病预防、监测、调查和控制中的作用,提高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处理,及时引导舆论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着手,加快建设和配置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组织相关部门有效开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要采取多种手段扩展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的非法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关注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信息与舆论监督,提高对新发现的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疾病的灵敏反应能力,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来自举报、投诉和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要主动向社会发布预警。要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与食品安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促进全社会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了解和信任,促进食品消费和行业发展。
 
  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监督局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2013年修正本)
上一篇: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的通知(渝卫〔2009〕142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