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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补充规定(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2010-06-12 11:18  点击:1134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发布日期:2008-11-07
生效日期:2008-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了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55条内容,并规定了否决项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鉴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核查条款中卫生部有新的风险评估结论或有新的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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