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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
2010-06-12 10:48  点击:4443
发布单位: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
发布日期:2010-05-2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参鉴定机构鉴定行为,提高我省人参鉴定机构的工作水平,推动我省人参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人参鉴定机构现状,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将《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落实到实处,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在我省从事人参鉴定的机构(包括国家、部级机构)必须满足基本条件的要求。并经过省质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人参鉴定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许进行人参鉴定。属国家、部级鉴定机构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省质监局将建议国家认监委撤销或暂停其人参鉴定项目。

  二、各人参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基本条件的各项要求,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完善质量体系,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人参鉴定工作流程,确保人参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三、按照基本条件,对不满足要求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人参鉴定工作。有关人参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省质监局将另行通知。请各机构做好人参鉴定相关人员的资格申报及培训的准备工作。各机构应将本机构符合条件并准备参加培训的鉴定人员(含授权签字人)填写“人参鉴定人员资格申请表”后,于6月15日前报省质监局认评处。

  四、各机构具备基本条件要求后,应在7月20日前以机构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质监局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确认。

  五、通过验收满足基本条件的机构,在每年年底前,必须将本机构全年人参鉴定工作总结上报省质监局认评处。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参鉴定数量,收费情况,鉴定证书及档案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及变更情况,投诉、异议处理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省质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省人参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机构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持续满足基本条件或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鉴定误差率较大的以及由于鉴定误差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省质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

           【附件二】人参鉴定人员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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