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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2010-05-29 15:06  点击:1007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1986-12-09
生效日期:1986-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卫生部令2009第67号)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 汽酒产销过程的卫生管理,保证汽酒卫生标准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果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酒。

    第三条 凡加工、生产汽酒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所提出的要求,保证产品符合 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条 生产汽酒的酒基视生产工艺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燕馏酒及配制酒卫生 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原料,生产用水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果类及受到有害有毒物质污染 的原料。汽酒内须含有不低于29%的发酵原果酒,不得使用香精、酒精、糖精等兑水充二 氧化碳制造。

    第六条 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卫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产品的卫生质量,做到 合格出厂。并在包装明显部位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加强各种卫生制度, 保持车间、环境、仓库的清洁卫生,生产操作人员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后方能进入生产 车间。

    第七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可以向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情况,并可无偿采取样品检验,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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