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51号)
2010-05-20 09:32  点击:6970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51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01-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6-08-15
属性:规章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废止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08-15实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1982—2007)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