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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
2009-11-18 11:14  点击:3255
发布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一、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收货人企业公章方才有效。收货人企业向初审机关递送以上材料时应同时交验原件。

二、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应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六)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备案收货人要自觉接受、配合检检验疫机构的随机检查和年审工作。

四、备案收货人要制定年度进口计划,包括产品种类、数/重量、来源国家或地区、用途、拟进境口岸等内容,作为备案申请和年审资料上报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五、备案企业年审不合格或出现违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暂停该企业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报检资格并交稽查处实施进一步处罚。

附件: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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