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文号:全许办[2005]58号
发布日期:2005-11-0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废止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138号公告)//www.sqrdapp.com/law/qita/175138.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为了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过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二、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三、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