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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
2008-03-22 08:47  点击:780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2008-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www.sqrdapp.com/law/shipin/141769.html

  (国家发改委 2008年 第26号)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乳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 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设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 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符合如下 条件:

  (一)新上加工项目(企业)

  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 60 公里以上;

  2、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 吨以上;

  3、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 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 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 50% 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 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二)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

  1、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100 吨以上;

  2、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 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 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 产企业所用原料 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 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 挤奶站。

  3、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 规模。

  (三)加工能力布局

  1、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 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 求,周围 2 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 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 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2、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 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 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按照区域原料和市场分布,发挥地区优势,相对集中、合 理利用资源,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发展的加工能力布

  局,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

  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 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

  (四)加工能力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优化增量,调整存量,逐步淘汰 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 吨以下的生产装置。国 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依法予以取 缔或实施关闭。

  二、 工艺与装备

  (一)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 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 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 设备。在原料接受环节配备离心式净乳机、恒温储乳罐;原料处理 环节配备乳脂分离与标准化、均质与杀菌等产品标准化系统;须按 产品质量要求,配备杀菌、灭菌及灌装设备,全自动乳粉包装设备; 须配备原地清洗系统(CIP)和酸碱中和储罐,必须有废水废液处 理系统。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 必须配备乳成分综合快速检验仪。

  三、产品质量

  (一)乳制品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 下类别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类别

产品品种

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液体乳

杀菌乳

《巴氏杀菌乳(GB5408.1《巴氏杀菌灭菌

乳卫生标准(GB19645)

灭菌乳

《灭菌乳(GB5408.2《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卫生标准(GB19645)

酸牛乳

《酸牛  GB2746 《酸乳卫生标 

(GB19302)

乳粉类

全脂乳粉脱脂 乳粉脂加糖 乳粉和调味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 乳粉(GB5410)、《乳粉卫生标准(GB19644)

婴幼儿乳粉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 (GB10767《婴儿配方乳粉Ⅰ(GB10765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GB10766)

炼乳类

全脂无糖全脂

加糖炼乳

《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GB5417

《炼乳卫生标准(GB13102)

乳脂肪

奶油、稀奶油

《奶油GB5415《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

(GB19646)

干酪类

硬质干酪

《干酪卫生标准(GB5420)

其它乳 制品类

干酪素 

乳清粉

《工业干酪素(QB/T 3780《粗制乳糖(QB/T

3778《脱盐乳清粉卫生标准(GB11674《脱 盐乳清粉》QB/T 3782

  (二)企业须对原料乳进行体细胞、抗生素、细菌总数的检验

  与控制。

  (三)企业应采用 GMP、HACCP 方法管理,制定关键控制点的 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 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四)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 抽样及检验方法,并应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若无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

  (五)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出货记录,内容 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产品包 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 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标示营养 标签的产品还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六)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有健全的产 品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源及水消耗

  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达到或严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吨)/吨

(kw/h)/吨

(吨)/吨

巴氏杀菌乳

0.1

60

5.5

灭菌乳

0.1

110

5.5

酸牛乳

0.2

90

10.0

1.5

450

35.0

0.6

200

10.0

不规定

暂不规定

暂不规定

不规定

暂不规定

暂不规定


       五、环境卫生与保护

  (一)企业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设计、施 工和投产使用。

  (二)企业生产区内设施、设备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 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不良气味、粉尘及其它 污染物泄漏等有妨碍卫生的情形发生;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三)企业生产区空地应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易产生 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 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 护措施。

  (四)企业生产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 设施;储水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 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自 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100 米以上。

  (五)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污 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水质要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CJ3082)和城市排水许可相关规定。

  (六)企业清洁生产推荐执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 准  乳制品制造业(纯牛乳及全脂乳粉)(HJ/T316-2006)》。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与改 扩建项目(企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 使用。

  (二)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

  七、监督管理

  (一)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上 述相关准入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准入条件审核并 办理核准文件。核准生效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核发证照;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予以供 电。

  (二)已经核准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 须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农业、 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投产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 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

  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 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不符 合环保要求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照规定

  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并限期纠正。

  (三)已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按照准入条件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后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 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 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要求,整改限期为 2 年。已建项目(企 业)整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确认 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 的,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 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卫生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 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对关闭的企业变更或注销登 记,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 记。

  (四)各级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 属地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 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 加工生产能力,依法取缔或关闭属地违法违规项目(企业),对符 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已建加工项目(企业)实行社会 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五)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 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所称乳制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 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 调味乳粉 、婴幼儿乳粉 、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 奶油 、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

  (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企业系指乳制品加工企业。 本准入条件实施中国家标准有修订的,按修订后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

  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本准入条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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