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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5-06-18 00:00  点击:5441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暂无
截止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备注: 

  (卫生部法监司征求意见稿2002-06-17)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菌种的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标识、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以及自检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益生菌

  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而发挥有益作用,达到提高人体健康水平和健康佳态的活性微生物。

  3.2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配合其他物质制成的保健食品。

  3.2 主种子批

  指从原始菌种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3工作种子批

  指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4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3.5 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4 人员

  4.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具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发酵工艺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4.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5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中“生产人员卫生要求”规定后方可上岗。

  4.6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微生物学知识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4.7 目检人员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0.9以上,要有足够的工间休息。

  5 设计与设施

  5.1 设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GB14881及GB17405的要求。

  5.2 厂房与厂房设施

  5.2.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防碍,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是厂房设计的重点。

  5.2.2 厂房设计时应尽可能防止检查、控制人员不必要的进入。

  5.2.3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一般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沉降菌 /皿 浮游菌/立方米

  ≥0.5μm ≥5μm

  100级 3,500 0 1 5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50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5 --

  不同洁净室(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洁净室(区)内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洁净级别必须满足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并经过验证。

  5.2.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5.2.5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5.2.6 洁净室(区)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5.2.7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明不宜低于300勒克斯;对照明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5.2.8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安装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设备时,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保证达到不同等级的洁净要求。

  5.2.9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10,000级洁净室(区)内少设地漏,如有必要设置时,要求地漏材质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不易结垢,有密封盖,开启方便,能防止废水倒灌。

  5.2.10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2.11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5.2.12 管道系统、阀门和空气过滤器的设计应便于清洗和消毒。尽量使用就地清洗系统和就地灭菌系统。

  5.2.13 与各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中间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5.2.14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5.2.15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5.2.16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5.2.17 质量管理部门各实验室的设置应尽量集中,并且与生产区分开。其设计和配备的规模应符合生产需要,可以进行各种检验和监测,并及时准确作出报告。

  6 原料

  6.1 生产所需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采购、验收、贮存、发放、使用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6.2生产用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证发放。

  6.3 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后签订较固定的供需合同,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稳定性。

  6.4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6.5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6.6 应制定原料的贮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7 菌种的使用与管理

  7.1生产用菌种应已列入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其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

  7.2原始菌种采购时必须索取菌株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菌株不含有耐药因子的证明材料;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种,须经卫生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7.3 原始菌种经鉴定后,应及时冻干,不能冻干的菌种应保存2份或保存于2份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并规定适宜保存期限,到期重新筛选、复壮,再冻干。

  7.4 每支冻干菌种开启后投产前须进行检定,检定内容包括:形态、纯度及培养特性的检查、糖发酵和生化反应观察。对于同时制备的同一批号的冻干菌种,须抽样进行代谢产物测定、血清学检查、毒性试验,必要时作遗传学特征的鉴定。

  7.5 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菌种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

  7.6 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

  7.7 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

  7.8 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经常定期检查,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包括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启开使用等完整记录。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

  7.9 生产用菌种应专门设立种子室,仅限于质量管理部门所批准的人员出入。

  8 生产过程

  益生菌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B17405的相应规定。

  8.1 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加工过程中益生菌不变异、不产生有害代谢产物,活菌产品须保证较高存活率的工艺要求,其内容包括产品配方、成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

  和卫生监控点,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

  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各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加工过程的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8.2 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应将原料、中间产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分开设置。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

  8.3应详细规定对于起始原料的技术规格要求,包括来源、制造方法、质量标准及其危害控制等,特别是微生物性危害控制。

  8.4 培养基灭菌与发酵

  8.4.1生产全过程应有足够的措施,使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用前后应确保发酵罐、接触产品的管道、阀门和过滤器系统清洁,并彻底灭菌,空气过滤器应定期灭菌和更换,并验证其过滤细菌的效果。

  8.4.2 尽量缩短培养基投料到灭菌的时间间隔,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培养基灭菌应原位消毒,采用高压蒸汽灭菌。

  8.4.3 接种应在严格无菌条件下进行,操作及消毒方式应被验证。

  8.4.4 向发酵罐和其他容器中添加原料或培养物以及从中取出样品应在严格管理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没有污染。

  8.4.5 发酵过程保持正压,确保系统无菌,并对发酵液温度、pH值及罐内压力等技术参数进行连续监测。

  8.5 包装材料消毒灭菌

  8.5.1 包装材料的消毒灭菌效果应经验证,防止造成再污染。玻璃容器不得有玻璃碎片掉下和碱性物质析出。

  8.5.2 内包装材料的精洗应在100,000级环境下进行,灭菌后的内包装材料贮存室应控制在10,000级,以先出先用为原则,给予明显标记,并且仅限于24小时内使用,否则重新灭菌。

  8.6 灌装或装填

  8.6.1液态产品的灌装工序应在100级,或10,000级环境中必须局部100级下进行,固态产品的离心、冷冻、干燥、装填也应根据相应要求在洁净室(区)内进行。

  8.6.2 直接与各种中间产品、半成品接触的灌装管道、离心、冷冻干燥设备应彻底清洗消毒,最好采用高压蒸汽灭菌,防止交叉污染。

  8.6.3灌装或装填前应加强核对,防止错批、混批。规格、颜色相同而品名不同的产品不得在同室灌装或装填。

  8.6.4尽可能减少洁净室(区)内工作人员的数量,并且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工段负责管理专给管理人员、机修人员使用的服装,管理人员、机修人员进入洁净室(区)也应按12.4.2及12.4.3程序执行。

  8.6.5 由机修人员带入300,000级及100,000级控制区的工具需经过清洁,带入100级及10,000级控制区的工具须经清洁、消毒或灭菌。

  8.6.6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料、器具、工艺用水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净化,由传递窗或专用输送带送入洁净室(区)内,做到人物分流。

  8.6.7 产品应尽量由原容器内直接灌装(有专门规定者除外),同一容器的产品应当日灌装完毕。原容器为大罐当日未能灌装完毕者,可延至次日灌装完毕。不同亚批的制品使用同一套灌注系统时应按8.4.1和8.6.2要求进行清洁灭菌后方可使用。

  8.6.8 在灌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悬液保持均匀,做到随灌装随密封。

  8.6.9 灌装产品应设目检岗位,确保包装材料合格,盖(塞)密封性良好,产品中无杂质异物,无溢出。

  8.6.10半成品每批或亚批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规定,在灌装或装填过程的前、中、后三个阶段任意抽取样品,送质量管理部门检定。

  8.6.11 每批产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8.7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17405的相应规定。

  9标识

  9.1产品标识必须符合GB7718、GB17405的要求。

  9.2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必须在产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中标示。

  9.3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须明确标示其功效成分(活菌、死菌体抑或代谢产物),活菌类产品还须标示出保质期内活菌含量。

  9.4产品的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10贮存与运输

  10.1半成品、成品储存库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如有条件应单设储存库,否则亦应隔离放置,以免混淆。

  10.2半成品或成品须加明显标志,标明检验(试验)状态,并划分区域放置。检定不合格而应予废弃的半成品或成品,应及时处理。超过规定储存时间的成品,应及时废弃。

  10.3储存的半成品、成品应填写库存货位卡及分类帐,由专人负责保管、整理,进出均需及时

  填写并签字。

  10.4半成品、成品按生产和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及避光要求储存,定时检查和记录储存库的温度。

  10.5成品应采用最快速的运输方法,液态产品尽量冷链贮运。贮存与运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7405的规定。

  11品质管理

  生产企业应按GB17405的要求,做好一般性品质管理。

  11.1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必须能够承担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与管理。

  11.2 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下列基本职责:

  1)制定和修订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等管理办法;

  3)决定原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重要生产工艺环节的操作规范;

  5)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6)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7)对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8)进行环境监测和设备验证;

  9)评定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储藏的环境条件;

  10)评定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产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11)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1.3 按“7 菌种的使用与管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菌种的常规检验测试。

  11.4 对有洁净级别要求的生产区域应定期监测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沉降菌、温度、湿度等指标。

  11.5 对于灭菌后培养基、中间产品、半成品和成品必须逐批进行感官、卫生及质量指标的检验,并作为批生产记录一部分。灭菌后包装材料应定期抽检,超出控制上线应责令重新灭菌。

  11.6中间产品应有适量留样,并置于合适的储藏条件下,可以重复或确证批量控制。每批成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11.7 质量管理实验室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检验:对于无菌要求不高的实验室,可在10,000级或100,000级实验室中进行;对于无菌要求较高和对无菌产品进行无菌试验,则必须在100级洁净实验室或10,000级实验室内100级层流罩下进行。

  11.8品质管理的其他要求

  11.8.1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成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11.8.2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

  11.8.3 生产企业应建立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他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12.8.4 产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 卫生管理

  12.1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12.2 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2.3 生产区域环境卫生要求

  12.3.1 一般生产区(无洁净级别要求的区域):地面清洁、门窗玻璃、墙面、顶棚洁净完好,无霉斑。设备、管道、管线排列整齐并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定期清洁、维修,并作记录。设备、容器、工具定点放置并符合清洗标准。生产场所不得吸烟不得吃食物,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的私人杂物。

  12.3.2 洁净级别100,000级及300,000级的生产区域:除了符合12.3.1外,地面、设备、管道无积灰、无死角。有专用的清洁工具和维修工具。外包装材料无拆包或未清洁前不得进入本区域。有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并作记录。

  12.3.3 洁净级别100级、10,000级生产区域:除了符合12.3.2外,每天每班必须有足够的时间用于清场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产品产生污染。并且应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更换品种时,必须彻底将顶棚墙面、地板、灌装(离心、冷冻、干燥、装填)用具及工作台用消毒剂擦拭干净。

  12.4 生产人员卫生要求

  12.4.1一般生产区的人员应符合GB 14881中的相应要求,对于洁净级别100级及10,000级的操作人员皮肤不得有外伤、炎症、瘙痒,以及任何对产品质量存在潜在危害的异常。

  12.4.2生产人员按以下程序进入100,000级及300,000级控制区:

  换鞋---脱外衣---洗手---穿洁净室(区)工作服---手消毒---进入生产区

  12.4.3生产人员按以下程序进入100级及10,000级控制区:

  换鞋---脱外内衣---淋浴---穿无菌衣---换无菌鞋---手消毒---风淋---进入生产区

  12.5 工作服装的使用与管理

  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得混用。

  12.5.1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穿着舒适无破损。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且阻留人体脱落物。

  12.5.2 不同空气洁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按相关要求分别清洗、整理、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12.5.3 无菌衣洗涤前应检查有无破损,灭菌后存放超过2天时应重新灭菌。应记录无菌衣的回收、清洗、灭菌、领用情况。

  13自检

  13.1 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13.2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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